在社会运行的宏大叙事中,公权力本应是守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盾牌”。然而,甘肃庆阳邓建国的遭遇,却如同一记重锤,狠狠敲响了我们对公权力行使现状进行反思的警钟。
邓建国因质疑儿子校服质量问题(经检测,该校服棉含量不达标,且多家厂商已被查出问题),竟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为名处以7日拘留。这一处罚,不仅改写了他的个人命运——家庭破碎、工作丢失、身心俱疲,更触动了每一个公民对公权力的敏感神经:当合理的质疑被曲解为“闹事、寻衅滋事”,当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被粗暴压制,我们不得不追问:公权力究竟该如何运行,才能真正成为服务人民的“守护之盾”?
从这起事件的细节看,公权力的行使已严重偏离法治轨道。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需满足“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要件,但邓建国的质疑基于客观事实(校服质量问题属实),完全不符合“无事生非”的构成标准。然而,甘肃宁县警方却以“寻衅滋事”为名实施处罚,这既是对法律的曲解,更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当执法者罔顾事实、随意定性,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便荡然无存,民众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随之崩塌。
更令人担忧的是,执法程序的失范进一步加剧了权力的失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前,必须告知被处罚人有权申请暂缓执行。但邓建国直到被送进拘留所,才得知这一法定权利。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任何对程序的漠视,都可能导致权力的失控和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在这起事件中,程序的缺失,不仅让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存疑,更暴露了部分公权力机关“重结果、轻程序”的顽疾,也让民众看到了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缺乏约束和规范的危险——当程序沦为“走过场”,权力便失去了最基本的约束。
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公权力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再次显现。邓建国申请行政复议,甘肃宁县人民政府,仅以“判得对”敷衍;提起一审诉讼,人民法院竟驳回其合理合法诉求;媒体介入后,邓建国的司法救济之路才终于回归正轨——甘肃庆阳市中院二审认定警方“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公众舆论都以为,既然程序违法已经确凿无疑,那么执法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即便真相大白,二审判决书依然只字未提责任人,仅仅让警方赔偿3237.08元国家赔偿了事,对责任人的追责只字未提。不知道这是为什么?这种对公权力滥用行为追究责任的法定职责的刻意忽视与不作为,无疑是在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信号:滥用公权力不必担心责任追究的后果!出错的成本如此低廉,又如何能让执法者对法律心存敬畏、谨慎用权呢?
公权力乱象的背后,根源在于部分公职人员,对权力本质的认知偏差——权力源于人民委托授予,其根本目的在于为人民谋福祉、为社会谋发展。然而,一些执法者和行政官员却将权力视为自己手中的特权,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面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时,不是积极回应、热情服务、依法处理,而是动用公权力打压、处罚,试图维护所谓的“权威”和“秩序”,实则是对权力初心的背叛,更是对人民主权的践踏。
要让公权力彻彻底底为人民群众服务,首先必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以法治划清权力边界,让公权力的行使受到制度的约束:立法机关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边界和运行规则,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尤其针对“寻衅滋事”等易被滥用的兜底条款,明确适用条件与证据标准,避免执法者“钻空子”;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和监督职能,对权力滥用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将权力运行流程、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开,让每一步执法都有章可循。
其次,以程序筑牢权力防线,让“暗箱操作”失去土壤。程序正义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网”。执法机关必须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告知、听证、回避”等关键环节不打折扣;同时,推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用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等留存证据,让权力运行“留痕可查”。
其三,以监督强化权力约束,让“问责不力”成为历史。要构建“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立体监督网络:人大需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法律监督,通过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方式纠错;司法机关要敢于“亮剑”,对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依法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更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如12345热线、政务平台),鼓励媒体“曝光”“追问”,让权力在“聚光灯”下运行。
其四,以教育重塑权力信仰,让“为民服务”成为自觉,公职人员需从“思想根子上”认清权力的来源与使命——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福祉。要通过常态化法治培训、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让“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成为行动准则,真正把“为民服务”从口号转化为日常执法的习惯。
邓建国的遭遇不应只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应成为我们反思公权力运行、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的契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将公权力“锁在制度的笼子里”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需要制度约束、程序规范、监督问责、意识重塑的系统工程;公民权益的保障也不是抽象的“宪法承诺”,而是体现在每一次执法的公正、每一份判决的担当、每一次维权的落实中。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只有将公权力“锁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真正回归到为人民服务的本位,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这不仅是对宪法精神的践行,更是对每一个公民权利的庄严承诺。
让我们共同努力,用法治之光照亮公权力的运行轨迹,让“人民公仆”的称号真正名副其实!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公权力的守护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安心地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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