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定国、邓炳强见记者。(大公文汇全媒体记者梁译尹摄)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日前通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于同日刊宪并实时生效。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保安局局长邓炳强11日下午出席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林定国会后见传媒时重申今次修订不涉及任何新订的刑事罪行、罚则或执法权力。
林定国表示,今次修订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5条的规定,附属法例并未对此作出任何改动,目的只是清晰行政长官在此规定下的权力,增加法律的确定性,以排除任何可能出现的争议,并无扩大特首权力。他指出,被告人最终是否定罪,则交给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审判程序。
林定国重申,附属法例不涉及增加刑事罪行,同时交替控罪并不会改变原有罪行的性质,更不会将非国安罪行变成国安罪行。他表示,一个罪行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取决于该行为本身的客观事实,若原控罪基于的行为事实本身就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那么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的交替控罪,自然也会具有相同的性质。

邓炳强指,要透过行政长官证明书界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相信只属极少数情况。(大公文汇全媒体记者梁译尹摄)
邓炳强则指,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界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已经涵盖了绝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根据程序事宜规例,即透过行政长官证明书界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相信只属极少数情况。他续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大多数都隐蔽性高,手法层出不穷,程序事宜规例正是要处理这些极少数具危害国安性质的其他危害国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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